第1.1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灾后重建村镇工作的方针政策,吸取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沉重教训,从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有利于抵御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重振家园和奔小康的大局出发,按照建设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村镇、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总体要求,对灾区村镇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提高村镇建设总体水平,促进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 规划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1.2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灾后村镇重建的方针、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灾后重建村镇规划,提高重建村镇规划编制水平,加强重建镇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及建设部灾后重建村镇规划编制纲要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纲要,以指导规范灾后村镇建设工作。
第1.3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省灾区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新编和修编规划。
第1.4条 编制重建村镇规划,除执行本纲要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重建村镇规划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4条
重建村镇规划是灾后村镇建设的蓝图和指导性文件。其任务是:认真分析灾区村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趋势和要求,结合灾区村镇的自然条件,研究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灾后村镇发展的性质与规模,对重建村镇的各项建设进行统一部署、妥善安排、科学合理的安排建设用地,达到科学地,有计划地进行灾后村镇建设目的。
第1.5条 编制重建村镇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的原则。重建村镇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着眼于二十一世纪奔小康的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灾区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对灾后重建村镇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使之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农村新村镇。
(二)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各项建设相对集中,新建和扩建的村镇应尽量利用坡地、荒地、废弃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扩占耕地、林地和牧地。
(三)坚持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改造与新建相并重的原则。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充分体现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四)坚持基础设施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做到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绿地等市政配套工程设施以及与各级村镇对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与村镇建设同步进行。创造一个优美完善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空间。
(五)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建设的原则。重建村镇规划应正确处理建设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体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统一。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建设现状、生活习惯、风俗民情,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六)坚持减灾、防灾的原则,提高村镇抵御洪涝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村镇在选址、建筑、结合及防灾设施上应提高标准,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章 重建村镇布点规划
第一节 灾情分析
第2.1条
以县(市)域为单位,认真分析历年来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对村镇居民点和基础设施造成危害的情况,综合现状乡镇规模与布局,根据劳动力容量,合理的耕作半径等,调整县(市)域乡镇及各居民点的布局、结构提出移民建镇和村镇布点的总体构想。
第二节 村镇布点原则
第2.2条
村镇布点应有利于防洪涝及其他自然灾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有利于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方便农民生活;有利于开展建设、节省投入。
第三节 村镇布点规划
第2.3条
根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结合区域防洪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对县(市)域、乡(镇)域范围内的村镇居民点进行重新布局。
第2.4条
为改变灾区居民居住点分散,规模偏小,达不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合理规模,村镇建设水平低的落后局面,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居民的居住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市化的进程,灾后重建宜实行迁村并点、高坡、高台安居、人口相对集中,鼓励发展建设中心村以上的村民居住点。
第2.5条 对于区位条件较优越、村镇规模较大、水灾损坏较轻、现状住房质量较好,现状设施利用程序较高的居民点,宜就地恢复重建或扩建。
第2.6条 对于居民点规模较大,分散零乱的自然村庄,宜采取适当集中并村的办法移向山地、坡地集中建设。
第2.7条 对于水灾损失严重,现状设施破坏大和政府确定为蓄洪区的居民点应另选新址,移民建镇。
第四节 村镇规模分级
第2.8条 根据村庄、集镇在其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第2.9条 村镇规划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对常住人口的数量进行控制:基层村不少于200人,以300-
500人为宜;中心村不少于500人,以600-2000人为宜;一般镇不少于2000人,以3000-5000人为宜;中心镇不少于5000人,以6000-10000人为宜。
第三章 重建村镇建设规划
第一节 调查研究
第3.1条 收集拟建居民点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人口、用地、设施、生态环境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 现状分析
第3.2条 对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用适当比例的图纸表示。绘制现状分析图最好以地形图为底图。
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情况、设施情况、相关居民点的情况。
第三节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第3.3条
重建规划人均用地指标根据村镇的地位和等级规模以及建设用地条件,采用不同的控制指标。对以非耕地为主的丘陵岗地的规划区,基层村人均占地指标宜采用70-80m2/人,中心村人均占地指标宜采用80-
90m2/人,一般镇、中心镇人均占用地指标宜采用90-100m2/人;对原地重建或以农业用地为主的规划区,基层村、中心村人均占地指标宜采用60-70m2/人,一般镇、中心镇人均占地指标宜采用70-80m2/人;对以占用耕地为主或人均耕地0.7亩以下的村镇,宜选用人均用地指标下限。
第3.4条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节 建设用地选择
第3.5条
重视重建村镇用地的选择,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充分分析现状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村镇用地。坚持迁村并点、高坡、高台安居的原则。对于常受洪涝灾害的村镇,实行搬迁,重建新村镇。
第3.6条
重建村镇用地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数量和质量,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3.7条 重建村镇用地应与国土规划,基本农田护区规划协调。宜选择荒地、薄地、废弃地,控制使用耕地、林地和牧地。
第3.8第 重建村镇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条件适宜的地段。
第3.9条
重建村镇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第3.10条 重建村镇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不宜在公路两旁摆"长蛇阵"式的建设,应因地制宜进行组团式建设。
第3.11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家及省地市确定的蓄滞洪区内选址进行重建村镇工作。对于已在蓄滞洪区内建设且极易受洪涝灾害的村镇,应重新选址建设,逐步安排迁村并点,以保证区内蓄滞洪空间。
第3.12条 严禁在湖滨滩涂等行洪区域内进行重建村镇工作。对于已在上述区域内建设的村镇,应做好迁村并点,选址重建。
第五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3.13条
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规划的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期投入使用。尤其要注重行政中心、娱乐中心、中小学、幼儿园、集贸设施、金融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的定点、定位、定量。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原则上按GB50188-93规定执行。
第六节 基础设施规划
第3.14条 道路广场规划
(一)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镇之间的联系和村镇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交通系统,并做到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二)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道路按24-32米控制;二级道路按16-24米控制;三级道路按10-14米控制;四级道路按3.5-10米控制,路网密度控制在6-9KM/Km2。
(三)有条件的一般镇、中心镇应尽量设置中心广场。
第3.15条 给水工程规划:宜采用集中供水,供水普及率80-100%,生活用水指标宜采用150-200升/人日。小康示范村镇采用上限指标。
第3.16条
排水工程规划: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体系,有条件的村镇宜采用雨污分流。排水宜采用明沟加盖板或暗管。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无动力污水处理站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第3.17条 供电工程规划:确保生活用电电源,满足供电半径的需要,生活用电指标宜采用1000-2000瓦/ 户。
第3.18条 邮电工程规划:户均普及率达50-100%,避免强电对其产生的影响,条件允许的,宜采用埋地通讯电缆。
第3.19条 燃气工程规划:改善燃料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基层村、中心村应大力发展沼气,一般镇、中心镇应采用沼气与液化气相结合。
第七节 绿化景观系统规划
第3.20条
绿地的配置是创造良好居住生活环境必不可少的手段。要对村镇道路和主、次入口、转折点、活动中心周边环境景观的层次进行合理的安排,提高规划文化品位,创造出具有田园风貌的新型村镇。规划中绿地率应大于35%,以有效地控制居住建筑密度和适度的积率。
第八节 防洪规划
第3.21条
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用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针对历年洪水特征,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第四章 重建村镇规划成果
第一节 县(市)域村镇布点规划
第4.1条
重建村镇规划成果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图纸包括县(市)域村镇布点现状分析图和县(市)域村镇布点规划图(比例尺1:10万-1:2万),乡(镇)域村庄和集镇分布现状分析图,乡(镇)域村庄和集镇规划图(比例尺1:1万~1:5000)。文字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及规划说明书。
第二节 村镇建设规划
第4.2条
重建村镇的规划成果包括两部分:图纸与文字资料。图纸包括:现状图,镇区(村庄)建设规划图,近期建设建筑平面布置图(含往宅单体设计图),工程规划图,道路、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
5000-1:1000)。文字部分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