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村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集镇,同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村镇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的报批,均应遵照本规定。建制镇规划应按照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定》执行,亦可参照本规定,但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必须执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依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进行。应分别编制村镇总本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原则:
1、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环境,对村镇各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安排、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要珍惜土地、合理用地。村镇建设应充分挖掘原有村镇用地的潜力,尽量利用荒坡地、薄地,严格控制扩占耕地。
3、要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确定适当的建设标准和分期实施计划。要合理利用现有设施,逐步改造完善。
4、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重视对污染的防治。各项建设,尤其是大型建筑物、构筑物,要与环境相协调,发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要加强绿地,提高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要求:
1、村镇规划的编制业务,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专业单位承担。单位的规划设计资格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各种规划图纸均应绘制在有等高线及现状的地形图上。
3、各种规划图纸要求图面完整,表达清楚,应有图名,风向玫瑰(或指北针),规划期限、比例、图例、图签、编制单位、制作日期。
4、所有成果图和文字资料(说明书)均应有参加编制人员和规划领导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第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的工作步骤:
1、对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测量,并绘制地形图;
2、对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规划编制的调研准备工作;
3、编写规划大纲;
4、对村镇范围内的用地布局和各项基础设施全全面部署,并对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计算;
5、编制规划方案,组织论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
6、编制规划成果图和说明书;
7、按规划要求组织评审、修改和报批。
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近期3至5年,远期10年至15年。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乡、镇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是对资源、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因素的综合研究和统筹安排。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1、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
2、确定乡、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建设标准;
3、确定整个乡、镇行政区域建设的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
4、确定村镇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5、确定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6、综合协调防震、防火、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和文件
1、村镇域现状分析图(含村、镇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比例:1:5000-1:10000);
第四章 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和具体安排,对镇内的公共建筑、仓储、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各项建设以及防洪、防灾等各项措施进行统筹安排和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
2、确定集镇规划区内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
3、确定集镇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中心线坐标及标高;
4、确定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位置、构筑物的设置和其他工程管线的走向;
5、分析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图纸和文件
1、集镇建设现状图(比例:1:1000-1:5000)
2、集镇建设规划图(比例:1:1000-1:5000)
3、道路竖向规划图(比例:1:1000-1:5000)
4、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1:1000-1:5000)
5、试点镇以及近期建设规划较大的集镇需编制主要街道景观规划立面图(比例:1:500-1:1000)
6、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五条 建制镇,特别是国家级、省级试点镇以及京九铁路沿线设站乡镇均应按上述要求编制和完善村镇建设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要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规划的调整与审批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初稿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乡、镇人大代表对规划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经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庄建设规划,还须经村民会议讲座同意)。
第十七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力量,对上报的村镇规划评审,评审工作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经评审合格方可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合格的应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重新修改或调整,另行报批。
第十九条 京九铁路沿线以及国家、省级试点乡、镇的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需以统一的格式,报省建设厅备案。
位于省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汇编成册,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是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修编。在修编规划之前,应对前一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规划修编应按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