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鲁VC6798、鲁G6F87挂冷藏车运载的冻鸡爪的货主经营无合法相关手续的冻鸡爪一案,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在《赣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保管困难,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并于2024年3月18日在《赣南日报》再次刊登了《扣押财物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4年4月23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上述冻鸡爪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赣余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1号)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赣余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1号
2024年1月23日,本局接大余县公安局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大余县新城镇南韶高速服务区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货车司机李春亭驾驶的车牌号鲁VC6798、鲁G6F87的挂冷藏车厢内装有冻鸡爪1731箱,该车司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记载的冷冻鸡爪生产批号与货车装载的冻鸡爪实物纸盒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批号均不一致,该批冻鸡爪无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冻鸡爪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冻鸡爪是由货主委托车牌号鲁VC6798、鲁G6F87挂冷藏车司机李春亭于2024年1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装车后运往山东省,在途经大余县新城镇南韶高速服务区时被大余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本局。因司机李春亭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本局于2024年1月27日在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官方网站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并于2024年1月30日在《赣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2024年1月24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冻鸡爪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整顿办函〔2011)1号》的标准要求。2024年3月6日,本局依法委托江西万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18700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赣南日报》上再次刊登了《扣押财物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物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因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鸡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物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另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冻鸡爪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187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财物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