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余市监罚〔2025〕10-33、35-41、43号
当事人: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见附件
住所(住址):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见附件
联系电话: 见附件 联系地址: 见附件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信用监管股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导出经营异常、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结合分局日常监管实际,认为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存在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失去联系的情况,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邮寄《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及时办理歇业、注销登记的提醒函》《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国内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进行取证,该局向我局提供《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名单》税务取证回执,纳税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的纳税状态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同时,我局向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余县人民法院发送拟吊销企业意见征求函,审核拟吊销企业社保缴费情况、企业扶持情况及是否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吊销的情况。
当事人涉嫌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27日(具体案件立案时间见附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左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已拍照留证。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当事人,且当事人因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通过对证据收集,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或已因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经我局向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及时办理歇业、注销登记的提醒函》和《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或者能联系上当事人,但当事人拒不申办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拒不补报年报的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的税务取证回执证明,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经执法人员对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证明当事人现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企业查询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异常名录;
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大余县寄通事业部《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企业邮政投递回执》1份,证明我局通过寄送挂号信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联系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名单》税务取证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
4.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未参保,不存在不宜吊销的情形;
5.大余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吊销的情形;
6.《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
7.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的基本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余市监罚〔2025〕10-33、35-41、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行政处罚决定明细表(公示版)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 6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