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县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对全县公安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和处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处置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六)贯彻《警卫工作规定》,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
(七)组织实施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判、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八)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工作和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实施办法,分析研究全县的社会治安状况,对全县公安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和监督,为县委、县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十二)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查处交通事故。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