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小春(身份证号:362124********002X),不慎将位于 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盛世嘉园四期22栋23车库,建筑面积为21.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余20143247的《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陈小春
声明日期: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