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总是习惯把安全管理当成安全部门的事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法律的出发点原本是想让企业有一个专业部门来统筹、培训、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可社会和人性的复杂根本让你措手不及。
我们的管理决策者虽然多是业务高手、谈判高手或资源整合高手,但大都未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理论培训,也缺乏实践。所以,总是习惯性将安全管理都当成是安全部门的事。
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社会、全行业、全流程、全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过度集中到某个部门、某个机构、某个人时,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
最近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方针和原则。
可国人最擅长的就是扯皮,我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如果我们都管好安全了,那还要你们干嘛?”这句话显然足以列入世界工业文明史幼稚问题排行榜的TOP10!
成熟的国际化企业,招聘的安全人都称之为专家(Specialist)或顾问(Consultant ),而我们却叫“安全员”。
很多企业推崇和学习杜邦的安全管理,可人家在1818年因为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我们竟然连皮毛都没学到!
我想,法律真的有必要重新定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了,暂且不说取消,先改名称再调职责也是非常必要的。
事实上,事故与安全没有半毛钱关系!
二、我们总是在每次事故后强调安全监管不到位
我们一直以来都过度相信安全监管的力量,认为只要监管到位,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
所以每次事故背后的指向,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不到位”。
倘若对照这个逻辑:我们的国家早就是零犯罪,因为只要警察监管到位就行了;当然也不会再出现腐败,纪检监管到位就可以;政府和企业更不会出现经济或效益下滑的情况,只需定一个指标,全力监管就万事大吉......
可是,大家要明白,监督之于管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行。
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企业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
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监管过度。
因为一旦政府层层监管、力道过甚,就会大量增加社会和企业的管理及沟通成本,增加重复工作量、增加衍生工作量、增加人工成本、减缓信息传递效率、分散企业安全管理的注意力、导致被监管对象情绪和士气低落等等。
所以,过度监管堪称又低效又代价高昂的一种管理方式。盲从的监管、无力的监管、形式化监管,反而成为安全生产更大的隐患。
切记,安全绝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三、“避责式”安全管理是形式主义泛滥的根源
从我们的政府到企业、从大师到专家,一直在强调安全管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可是如何判定履职或失职了呢?
最原始的依据只能是各种安全文件、档案、记录,也就是所谓的“痕迹管理”。
这是“形式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几乎所有安全人都深受其害,那真是“不作不死”。
有的企业一份记录要准备N套,内审一套、外审一套、标准化一套、双重预防体系又一套,今天这个科长来一套、明儿那个处长又说一套、后天局长要求统统重做......
“痕迹管理”本身与事故预防没有丝毫联系,仅仅为了证明某件事做了,就要准备一大堆可追溯文件,文件之间还要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如此反复......
员工的大部分精力都被消磨,现场真正的安全隐患却被忽视,无形中增加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
对于安全管理来说,尽职履责很重要,但真的不是靠一份清单就能管住风险、控住事故!
要知道,每一起事故背后原因的复杂程度,远超乎我们的想象。
时间在变、环境在变、技术在变、世界在变、一切都在变......风险也无时无刻不在变化。
清单是静态的,而风险则是动态的。我们对世界变化和风险衍生的认识永远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随着新风险的出现,新类型的事故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或许,避责式的安全管理才是我们需要系统研究和根治的重大隐患。
写在最后的几点希望......
希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能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
希望,各级政府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
希望,每一位企业主真正具备企业家精神,效益不是全部,还有社会责任。
希望,每一位管理者真正能够担负起安全责任,成为一名合格职业经理人。
希望,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到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