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罚款43500元。消防救援机构将樊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在公司经营的家居广场被消防救援机构判定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并被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后,该公司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家居广场为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樊某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有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属于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樊某拒不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事实,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