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建立和规范县、乡(镇)、村级河长的常态化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县级河长、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通过对其责任河流、水库、山塘(以下统称河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巡河。各级各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组织、聘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保洁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协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河长是其责任河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河长办及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河长巡河履职,认真履行河库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五条 县、乡(镇)、村三级河长对责任河库开展的巡河,原则上,县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各级河长统一使用江西省掌上河湖河长版app进行巡河,巡河时间乡级河长不少于十五分钟,村级河长不少于十分钟,巡河长度均不少于500米。
第六条 河长巡河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水面、岸线保洁是否到位;
(二)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气泡等);
(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四)河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弃土弃渣、工业固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五)河坡、堤坡是否有违法耕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及其他妨碍河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网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上一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和防洪安全的问题。
第三章 巡河记录
第七条 各级河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交县河长办归档。
第八条 河长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办统一制作。河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河库名称、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九条 县级河长巡河发现的问题交由协助单位协助办理,办理情况适时反馈至县河长办;乡(镇)级河长及村级河长巡河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类别,立即能处理的自行处理,需要部门配合处理的将问题提交至县河长办协调处置。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河长巡河次数、排查问题、治理效果等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河长巡河工作日常监管由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河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下级河长巡河记录进行抽检,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对巡查履职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提示约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