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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游仙山丽竹炭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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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202213

大余县游仙山丽竹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XALU3X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吉村镇游仙村大坝鹅井

法定代表人:傅联山

2022年10月11日,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未批先建,有你厂负责人傅联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大余县游仙山丽竹炭厂生产设施设备投资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11月1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9380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捌拾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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