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余环行罚〔2022〕10号
大余县顺发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99484252L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仕贵
2022年9月5日,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存在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
以上事实属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存在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有2022年9月5日你公司负责人谢喆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年10月1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行、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存在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