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余环行罚〔2022〕16号
大余县李冬青废品回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C0P6JG3N
地址:大余青龙镇青龙村黄潭面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冬青
2022年11月11日,接群众投诉,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青龙镇政府、县公安局等部门对大余县李冬青废品回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以上事实属未取得资格许可擅自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2022年11月11日对你厂负责人李冬青及员工蓝贤宝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规定。
2022年11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细化为:“1.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的,处 5 万-10 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