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标准与制度
零售药店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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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
验收项目编号 |
验收项目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店容店貌整洁有序 |
1 |
门前环境干净卫生,无污染物,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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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面整洁,门窗结构严密牢固,且有玻璃门、窗、遮阳设施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避免药品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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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证照公示栏,张贴《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及“智慧药店”承诺书(见附件2)等,证照整洁清晰,方便监管人员及消费者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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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场所内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儿童车、快递包裹等影响药品经营的物品,药品陈列、储存区域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药品陈列柜、储存货架上不得放置可能造成药品污损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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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人员着统一工服,佩戴工作标牌,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工作标牌应有照片、姓名、岗位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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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场所内外不得有违法药品广告及虚假宣传标识,橱窗、店内不得悬挂、张贴、摆放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无关的宣传品,张贴宣传品应当设置相对集中、固定的区域并及时进行清理更新,促销宣传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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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设施满足条件 |
7 |
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有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陈列、储存区(柜)等设施,和监测、调控营业场所温湿度的设备,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库房,经审批设置的库房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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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卫生间、休息室等生活区域应当与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分开并有效隔离,不得对药品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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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非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应当严格区分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内不得存储非药品,非药品陈列、储存区域不得存储药品,不得在生活区、楼梯台阶、过道等区域存储药品,不得将药品直接存放于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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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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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单独设立中药饮片储存和调配工作区域,只经营“仅限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不配备饮片斗柜,但所经营的中药饮片不得开架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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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符合规定 |
12 |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调剂人员及营业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超工作岗位和职责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未列入组织机构和员工名单的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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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中药饮片调剂工作,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未经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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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上岗情况要在在醒目位证照栏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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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合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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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销售药品均纳入企业药品GSP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不得有超出计算机系统管理体外循环的药品经营行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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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营业场所分区分类陈列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标识清晰准确,摆放整洁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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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推荐,不得向消费者宣称非药品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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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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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特别是复方甘草片、含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按专柜、限量、登记身份证要求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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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违反《江西省药品经营使用“十二个严禁”》(见附件3)的情形,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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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次检查中发现缺陷问题,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21〕31号)规定完成整改,履行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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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第六十三条所列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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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药店系统运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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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成“智慧药店”系统账号注册入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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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销存数据完整,并与“智慧药店”平台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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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药品”数据正常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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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含麻药品数据正常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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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验收结果评定: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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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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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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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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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