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技术指南
一、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要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或“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根据我县适用燃气气源种类,可燃气体报警器分为适用天然气、适用液化石油气两类。
二、燃气泄漏报警器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
三、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机械送排风设施。
四、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五、新开业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要求执行。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六、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6-2011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灶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3C认证的燃气具;不能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私接“三通”,不能使用老化松动的软管,软管不能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设置专用气瓶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不能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八、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应确保每半年功能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用气场所中燃气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九、以下型号需认识:GT开头——适用于天然气场所的探测器型号,GY开头——适用液化石油气场所的探测器型号,GTY开头——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探测器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