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镇低保政策解读
我镇目前执行的低保政策依据是江西省民政厅印发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州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暂行)》(赣市府办发〔2021〕16号)这两个主要文件。
一、认定标准
对持有我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 2 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 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 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赣州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儿媳、女婿等其他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近亲属。
第三十九条 对在部队服现役的军官、士官和文职人员,应视为法定义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不授权核对,但应当按照相关薪金待遇计算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用;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人均可支配收入。
劳动能力认定: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在这里“言语残疾”等其它残疾是算有劳动能力的。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还包括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
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
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
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益、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济和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款、生活补偿(助)费等。
二、申请低保有两种情况
低保申请分整户保和单人保。
一是整户保,即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一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是单人保,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同意给予低保的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列为常补对象;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列为非常补对象。
三、户内调整情况
一是户内加人是指该家庭小孩出生或者婚姻嫁入等等情况。
二是户内减人是指该家庭有成员死亡、出嫁、服刑等等情况。
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小孩出社会上班了就简单地剔除出低保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低保政策的,现行低保政策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这类情况乡镇需要再次核实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还符合低保。如符合单人保的可按单人保执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整户取消;若家庭整户取消又不适合的可以按照赣民发〔2020〕7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延退并建好台账。
四、核对情况
对低保对象核对异常的需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能纳入低保,特别是核查有“硬伤”(有小车、大额存款、多套房等)的对象,这些情况是省、市重点关注的对象,请各乡镇要特别注意,如确实要纳入低保则必须要上传有力的依据到数字民政系统佐证。
按照省、市要求,数字民政系统低保数据要和我们实际低保发放的数据一致。在数字民政系统中的数据要乡镇进行乡镇确认后,省、市才能在系统中看到数据。
五、延退政策
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给予 6 个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 给予 6 至 12 个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 定后给予 2 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 给予 3 年延退期。
六、档案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申请及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民主评议资料、审核确认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公示记录、资金发放记录等。
七、公示
对确认给予和退出低保的家庭,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栏等场所向社会长期 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公示中应当保护个 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确认给予低保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低保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八、表格填报
请各乡镇按县局给的低保样表填报,每张表都是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