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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

访问量:

填报单位(盖章)大余县城市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5121

序号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建议可参与联合检查的部门

变更依据

1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建筑垃圾是否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经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运输途中是否存在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期间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无需变更

2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建筑垃圾处置是否审批核准处置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建筑垃圾处置期间

无需变更

3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期间

无需变更

4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是否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间

无需变更

5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是否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架设管线。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期间

无需变更

6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是否经批准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期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需变更

7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垃圾是否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是否混入建筑垃圾、是否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建筑垃圾处置期间

无需变更

8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垃圾是否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期间

无需变更

9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砍伐城市树木是否经批准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砍伐城市树木期间

无需变更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实现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

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是否批准,经批准的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实行。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期间

无需变更

11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树名木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迁移古树名木是否批准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迁移古树名木期间

无需变更

12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临时占用绿地是否批准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临时占用绿地期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需变更

13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是否批准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期间

无需变更

14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是否非法转让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取得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期间

无需变更

1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否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0%

5 次/年

现场检查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期间

无需变更

填报人:张余                         联系电话: 0797-8722007                      

  填表说明:1.“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权力清单和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填报。2.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提出可参与联合检查的部门,一同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入企频次。3.“检查方式”分为:双随机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如需变更,在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除疫苗、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危化品等直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双随机、一公开”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4.变更依据为:因省级及以上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有关工作要求,以及调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等原因,需变更检查计划的,填写变更依据并于当月末报送至县司法局。5.年内无检查计划,直接填报“无”。6.每年2月底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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