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1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畜禽养殖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2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散乱污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方法》(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第五条 |
3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九小”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4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违章搭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7年颁布)第三十条 |
5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6 |
黄龙镇人民政府 |
对违法用地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3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