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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发展改革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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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发展改革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执法主体(盖章):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1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行政 检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本县范围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2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行政 检查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行政 检查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4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有关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 行政 检查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管理职责,督促管道企业做好管道线路巡护工作,监督管道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占压、破坏管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对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查阅、复制管道保护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6 大余县发展 改革委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令第2号)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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