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安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3MBU1M
地址:中铁十一局遂川至大余高速公路C2标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萧虎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承包的中铁十一局集团遂川至大余高速公路C2标项目经理部2号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C2标项目经理部2号拌合站沉淀池废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尽量收集处理回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0日大余县安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萧虎和中铁十一局集团遂川至大余高速公路C2标项目经理部2号拌合站现场管理人员姚勇勇分别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采样取证登记单》、大余县安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萧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江西龙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XLH(2023)第W127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 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规定:“(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100吨的;超标3倍以上;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25-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