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盛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89227944T
地址:大余县浮江乡竹田村烂泥迳林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家明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对大余县盛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1月10日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XYX(2024)第W0101号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磷为5.78mg/L,超出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0.5mg/L)10.56倍。该公司日均外排废水量为10吨,生产废水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以上事实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2024年1月4日、5日、17日,对大余县盛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吕家明、业务经理刘伟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采样取证登记单》,《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细化为:“二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100吨、超标幅度三倍以上、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25万~3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