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绿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7B0YG71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黄龙镇大合村中坝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光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于2020年1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正式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对大余县绿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启飞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5日对大余县绿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德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5日对大余县绿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包人陈述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大余县黄龙镇绿林砂石加工厂机制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对<大余县黄龙镇绿林砂石加工厂机制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细化规定:“(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1.环保设施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对单位(处罚幅度(A)/万:20≤A<30),对负责人(处罚幅度(A)/万:5≤A<8)”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对刘德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