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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鸿鑫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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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97UJJ7K

地址: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山塘下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章通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物料堆场内的部分机制砂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3日对大余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章通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月21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2024年3月1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条件。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余环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鉴于你公司此次行为首次发现且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条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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