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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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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DEL0T7X6

地址/住址:赣州市大余县左拔镇大江村水巷里

负责人:黄有团

2024429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竹制品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9日对赣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现场负责人黄有团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公司《营业执照》、《赣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拟环保整改事宜涉及的该公司位于大余县左拔镇大江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赣永诚评报字〔2024〕第Z04015号)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5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批或者报请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的,处3%—4%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元整(?249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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