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余环行罚〔2025〕4号
赣州鑫鑫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9A6KW0D
地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小区世盛电子宿舍楼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莉
2025年2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赣州鑫鑫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5日对赣州鑫鑫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长李叶亮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规定:“建设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处2%-3%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3106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