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余环行罚〔2025〕3号
大余县梅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D2NW4J
地址/住址: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
负责人:黄克宪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手工监测频次开展车间排放口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8日对大余县梅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克宪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细化规定:“已制定监测方案但未开展监测的,处罚幅度8万≤A<14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