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余环行罚〔2025〕2号
大余耀升工贸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7267XH
地址/住址: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
负责人:郭斌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回用水池出现废水溢流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7日对大余耀升工贸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斌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视频监控录制的1月18日溢流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细化规定:“未启动应急方案,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罚款幅度4万≤A<6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