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余)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赣州鸿展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刘*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2024年4月16日15时30分至2024年4月16日16时10分,大余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黎文煊、叶祥丽在实地对赣州鸿展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代理的15家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代理的15家出版物经营单位有以下几点违规行为:1、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址不相符;2、无亮证经营;3、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未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月17日大余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5月2日前作出如下整改:如下整改:1、按规定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地址更改为实际办公地址;2、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3、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月6日大余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黎文煊、叶祥丽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无按照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将问题整改到位。
以上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七条第(五)、第(十一)项规定,根据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关停未整改到位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并给予警告。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或者赣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