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斗镇人民政府2025年1-5月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卷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承办人员姓 名 |
合法性审核人员 |
执法依据 |
处罚决定内 容 |
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
备注 |
1 |
群众举报 |
2025.2.10 |
2025.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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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樟综执罚立字2025第[002]号 |
大余县海龙王某林养猪场漏排案 |
巡查发现 |
2025.3.18 |
2025.5.22(缴纳罚款延迟) |
廖永健、刘铭政 |
徐尉焱、卢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十一条 |
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5000.0) |
自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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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的登记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当月25日期间累计已结案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无需纳入本案卷目录统计。
2.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15日内整理行政处罚案卷,案卷编号应当由内勤人员连续登记。
3.案件来源:行政检查发现、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其他等。
4.承办人员必须是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合法性审核人员为本单位法治素养较高的正式在编在岗干部,人数不限。
5.执法依据必须明确到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6.处罚决定内容须完整填写处罚决定书文号和处罚决定内容。
7.处罚决定履行情况:****年*月*日履行到位、****年*月*日依职权强制执行、****年*月*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超过上述处罚金额的,适用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