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执法主体: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1 |
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2 |
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3 |
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
对草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大余县河洞乡人民政府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
填报说明:1.实施主体需与执法主体一致;2.事项名称应与《江西省人民政府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0】20号》一致;3.请于2025年5月28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邮箱:dyxzzfjd@163.com),并于2025年5月底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乡镇)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完成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