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邹** 性别:男 年龄:51
身份证号:36212419********** 电话:13*********
住址:大余县**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投诉举报,本机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其他(开挖)活动毁坏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9月开始在**镇**村***山场进行开挖毁坏林地,经勘验,实际毁坏林地面积0.0345公顷(0.52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每亩散生蓄积为5.1立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开挖、采砂、开挖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开挖、采砂、开挖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一条“毁坏一般林地1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邹庆发处毁坏的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整(¥103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江西省财政系统官网。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