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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林罚决字【2024】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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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谢**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36212419**********   电话:13*********

住址:大余县**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就擅自于2010年在大余县**镇**村********位置占用林地建养殖场及其配套设施。经勘验,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0.1106公顷(1.66亩),林种为食用原料林,无立木蓄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1亩以下的,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陆拾元整(¥1106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江西省财政系统官网。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体育投注,365体育备用网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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