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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村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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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村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执法主体(盖章):大余县吉村镇人民政府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

吉村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

吉村镇人民政府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

吉村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吉村镇人民政府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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