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内良乡人民政府 填报人:戴诗球 联系电话:18296612677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承办人员姓名 |
合法性审核人员 |
执法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
备注 |
1 |
内农(渔政)罚〔2024〕1号 |
刘裕辉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非法电鱼捕捞 |
2024年10月13日 |
2024年10月14日 |
吴仰森、王兴航 |
聂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条。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收纳箱1个;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3.没收渔获物,渔获物经确认已经死亡,予以作出无害化销毁处理。 |
于2024年10月14日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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