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1 |
大余县财政局 |
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2 |
大余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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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