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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方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的学术管理, 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和部分外单位党史、军史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展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纪念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红培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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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名誉主任1人、委员6人。可根据单位的学术特点,聘请若干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的馆外专家学者为学术顾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更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由本馆馆务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纪念馆每年拨专款用于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讨论決定重大事项,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本馆的要求,或者临时需要主持,或委托本馆馆长主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馆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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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纪念馆领域发展趋势和本馆发展现状,审议纪念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纪念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本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条 主持制定本馆的年度科研计划,对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制定本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更,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主持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本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组织国内学术交流,开拓本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五条 对馆内出版物进行学术审核。
第十六条 对技术保护方案进行初步学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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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主任提名,馆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十九条 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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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二十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受馆长委托(派);,代表本馆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二条 以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纪念馆将给予相应补贴。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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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红色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委员以本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鼓励委员以本馆名义参加国内各类学术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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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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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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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南方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南方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章程》,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南方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为实现“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办会宗旨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提名,馆务会会议选举产生,具体负责党史研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学术科研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监督;红培教育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普及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组织编辑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文博系统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管理、教学实践且卓有建树的教育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7人组成,设名誉主任1人、委员6人。以专业、精干、办事为主。
(二)学术委员会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亦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馆务会审议,表决通过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编辑
(一)工作方针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会章程,积极推进学会历史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学会科研规划发展、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基础教育战线群众性教育科研服务。
(二)工作任务
1.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研制学会论文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意见;
2.研制、修订学会论文规划课题指南,负责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重点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重大理论攻关;
4重要学术成果申报、鉴定、评审及发布、表彰和应用推广;
5.学会“专题研究中心”的设置、申报、评审和管理、指导、评价;
6.培育和发现红培教学改革实践典型,开展专题调研;
7.组织、管理论文评选;
8.主管部门委托或学会承接政府转移服务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编辑
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组织形式为全体委员会议。
1.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名誉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本馆馆长主持。
2.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制并通过学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意见)等;
(2)确定学会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
(3)议决学术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组成人员;
(4)总结、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5)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重要学术事项。
4.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制度编辑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向学会和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四)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反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
3.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者;
4.因工作变动或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宜担任委员者;
5.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
6.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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